近日,我所代理劳动者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成功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回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某甲由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乙为其发放工资。A公司成立前,也是由某乙为其发放工资。A公司未与某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乙则认为某甲受雇于国外B公司,包括其本人也是受雇于B公司,为B公司在国内市场采购相关电子元件,因某甲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某乙为其在B公司挂靠缴纳社会保险,但某甲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后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发生纷争,于是某甲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我所指派闫克红律师进行处理劳动仲裁及诉讼等相关事宜。闫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提出代理观点:A公司是经过工商登记成立的公司,A公司为某甲缴纳社会保险,某乙在A公司成立前以自己名义向某甲发放工资,但在A公司成立后,其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其向某乙发放工资的行为结合A公司为某甲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某乙向某甲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因此,应当认定某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乙的观点不能成立。故A公司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闫律师的观点。虽然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同样采纳上述观点,我所依法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回了劳动者自身合理的劳动报酬及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