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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不能据以作为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来源: 编辑:劳动合同 人气:49 发布时间:2016-2-26

劳动者以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为由起诉主张高额经济补偿金,近日,我所代理的南海某钢构公司与谭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谭某的上诉。

本案虽然仲裁裁决未支持谭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但仲裁终局裁决南海某钢构公司需向谭某支付2015年1月至4月的加班费,如该事实成立,则公司面临向谭某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因此,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本案。经代理律师闫律师分析后发现,虽然仲裁委认定公司拖欠谭某加班费的事实有误,但公司已超过了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期间,无法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经研究后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公司拖欠加班费不能据以作为谭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法院应当对公司是否拖欠谭某加班费进行实体审查并据以认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依法不能起诉。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并不包括事实认定问题,亦即虽然仲裁裁决对2015年1月至4月加班工资的认定存在事实上的错误,但是因为该仲裁裁决程序上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即使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也会驳回公司的申请而对于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应支付2015年1月至4月加班工资的事实错误不予审查及纠正。因此,一审法院不能直接以终局仲裁裁决认定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判决公司应当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应当在本案庭审中对公司是否拖欠谭某加班费进行认定并据以作出判决。

经法庭答辩及法庭辩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并未拖欠谭某加班费,并采信了我所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公司无需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谭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上诉,我所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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