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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银行信贷业务中,接受股权质押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金融机构提前收贷风险防范的司法认知 编辑:吴庆宝 人气:44 发布时间:2016-2-26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常会遇到担保人以公司股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情形。作为权利质押担保的一种,如果用于质押的股权价值高、变更能力强、操作程序得当,将十分有利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78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1、《公司法》专章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接受股权质押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银行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除了必须按《物权法》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之外,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至少也应要求取得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出质股东已将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其他股东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为答复或未明确反对。

       (2)《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还应认真审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质押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还应符合该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但未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审查时,必须将股权质押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应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的一致性,还应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体现在《公司法》第141条中,根据这些变化,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银行接受公司股份质押应调查该股份是否是发起人股,若属于发起人股,应要求接受质押时公司已成立满1年。较之原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期大大缩短。

       (2)《公司法》增加了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要求,因此银行不应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不足1年的股份的质押。

       (3)银行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股份的质押时,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虽然取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规定,但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法》强调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用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还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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