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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保证金进了保证金账户仍可能丧失质押优先权
来源:中国外汇 编辑:金赛波 人气:29 发布时间:2016-2-19

        北京市二中院对“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诉被上诉人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保证金即使已经进入了银行保证金账户,但是如果没有特定化,银行仍将丧失质押优先权。

        北京二中院在2011年9月19日做出二审民事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并指出,本案的保证金应该进行特定化而未进行特定化,故银行对该保证金丧失了优先权,法院可以扣划该金钱。

        本案中,河北二建公司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河北中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后,在河北中行开立了账号为100147686435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河北二建公司针对大广公路固安(京冀界)至深州段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暂估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VIII类标段工程、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2×300MW等级工程中水管网施工#8标段工程、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项目房建工程地源热泵采购及安装项目KT-4标段工程,向河北中行交纳了上述三项工程保函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10.6855万元存入该账户内。中行为客户开立了保函。二中院认为,该账户内的保证金应当特定化,即只能用于河北中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义务所用;但是河北中行却未对该账户内的保证金进行特定化,因为河北中行在该账户内扣划了部分手续费,因此河北中行丧失了对该保证金的质押优先权。

        本案对于银行的真正危险在于,客户交付的保函保证金虽然已经进入了客户开立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但仅由于之后银行在该账户内扣划了一笔手续费,即导致银行在整个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的保证金均丧失了质押优先权。这个判决结果令人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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