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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的法律解读
来源: 编辑: 人气:33 发布时间:2015-12-1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商标法》的修订,法条由原64条增加至73条,从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到商标权保护制度,都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下文将从三大方面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法律解读。

     一、促使“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回归立法本意。

     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三、五十八条等条文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

   【亮点条文】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解读】自2001年“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概念写入《商标法》后,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确立。“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为了规制市场上“傍名牌”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企业却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或商业炒作,也容易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因此,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作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延伸】针对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使用的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也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的宣传、使用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此外,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二、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行为。

   (一)商标注册新增内容亮点多。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

   【亮点条文】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解读】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对于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该原则也可作为兜底性条款被适用。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也有了明确规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2、增加“声音”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但并非所有声音都能申请商标注册,其仍需符合显著性等相应条件。在实践中,声音须经大量使用形成指向的唯一性,让消费者形成条件反射,才成为独特的声音标识,如公众熟悉的微软公司“Windows”开关机音效、诺基亚的开机音、英特尔等具有显著性的声音。另外,对于申请作为商标的声音中是否包含有其他作品的片段、是否有植入行为等则是在申请前需申请人尤为注意及区分。

    3、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标多类”和“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亮点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解读】“一标多类”即指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 的转变、从“纸质书面提交”扩展到“数据电文提交”,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也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

  【延伸】为配合新《商标法》的施行,国务院也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商标法》中“一标多类”的规定,《实施条例》配套规定了商标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商标局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予以公告。这样,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二)首次明确商标申请和审查的时限。

   【亮点条文】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解读】规定审查时限既是为企业注册提供便利,也是属于首开先例,国际上对商标审理限定“时限”也很少有国家能做到。此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时间等商标审查审理各项工作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定时限,使商标申请时间大大提速,保障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维护权利人的切身权益。

   (三)限定异议主体及理由,修改异议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亮点条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解读】新《商标法》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简化确权程序方面,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予以注册的,删除“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环节,直接发给商标注册证。这类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有利于缩短商标注册周期,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赔偿额。

      【亮点条文】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读】针对以往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得不偿失的现象,本次修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商标侵权赔偿额由旧法规定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修改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旧法中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此外,还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也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提供指引,也有利于新《商标法》、新《实施条例》在司法实践中顺利施行。

 

邝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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