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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亮点的法律解读
来源: 编辑: 人气:43 发布时间:2015-12-1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实施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进行首次大修,而新修订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消法》的本次修订因应食品安全、网络消费、产品代言、个人信息安全等热点民生问题作出合理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加强消费权益的保护、加大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完善商品退货制度等几个方面。以下本文将着重对新《消法》规定的个中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旧《消法》虽规定经营者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何谓“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却并未明确,导致经营者应采取的“措施”范围模糊、责任界限不明。新《消法》以列举的形式对“措施”的种类给予界定,加强了条文的可执行性。例如,若某汽车生产者(或经消费者投诉)发现所生产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则该汽车生产者应当依据新《消法》规定对同批次的汽车采取召回措施,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消费者可以向质检部门举报,由质检部门责令经营者实施召回。

    亮点二:购买部分耐用商品或接受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应由经营者证明商品或服务在消费前不存在瑕疵。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部分商品,如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物品的结构、物理性能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若消费品存在瑕疵亦未必能够时发现,通常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所在。同时,在旧《消法》的环境下,对于消费者反映商品瑕疵的情况,经营者往往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存在瑕疵的证明(如第三方的鉴定报告),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本条修订的意义在于:其一,特定商品的消费者被赋予六个月的商品瑕疵验视期;其二,特定商品瑕疵的证明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经营者在一定场合下应证明消费品在消费前不存在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亮点三:确立了“七天内退货”的法定退货条件。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根据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俗称“三包”)。换言之,对于国家没有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且经营者没有承诺的,消费者不能获得售后“三包”服务。现在,新《消法》的该项规定明确了“七天内退货”制度,而且所针对的对象是全部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现场消费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有条件退货”,即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方可申请退货;对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离柜台”消费的商品或服务则实行“无条件退货”。

   【延伸阅读:消费七天后的三包规定】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于消费后七天内有条件或无条件退货的法定权利,而七天后的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则需视乎相关消费品是否纳入国家强制三包的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三包的商品种类包括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家用汽车等。

   由于商品功能、用途上的差异,上述商品三包服务的具体内容亦是千差万别。

   例如,移动电话的三包期限为一年,在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免费维修;15日后出现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维修;一年的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又例如,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购车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三包期限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更换。

    亮点四: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非法泄露消费者信息将被追责。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经营者利用消费过程中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商品的二次推销,甚至向第三方非法转卖、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新《消法》施行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是否提供其个人信息,亦有权禁止经营者在其他场合使用其个人信息。同时,对于商业类推送信息,消费者有权禁止推送方推送。

    亮点五:网购平台卖家信息不详的,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经营方承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随着网络消费及在线支付行为的普及,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然而,这类“离柜台”消费方便交易的同时亦增加了消费者甄别销售者信誉及商品或服务品质的难度,因此网络平台的经营方(如淘宝网、京东网)应承担起更多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可靠的安全环境。

    根据上述规定,平台经营方应记录进场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必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同时,其亦有义务对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否则平台方可能需要对销售者的不法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六:广告代言人须对自己的代言负责。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修订前,若出现虚假广告致害的情形,受害人只能向商品的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述最新的修订,特定场合下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代言人须对自身的代言行为负责。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新《消法》并未对代言人是否有过错的情节作出区分,换言之,代言人参与特定商品的虚假广告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代言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亮点七:消费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从“退一赔一”提高为“退一赔三”。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根据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消费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然而实践表明,上述“退一赔一”规定并不足以对经营者构成震慑,为此本次修订大幅度提高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赔偿消费费用的“增加一倍”提高到“增加三倍”。即是说,若消费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的,有权要求获得消费额四倍的赔偿,且赔偿数额不得低于500元。

    亮点八: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增加两倍。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旧《消法》环境下,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赔偿;造成残疾的,可主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可主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现在,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产品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因此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最高可以增加两倍,即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三倍。如此一来,若以2013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最新数据为参考,新《消法》施行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数额最高或可达到人民币200万元。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吴富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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