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下午,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龙江某路段时,牵引车司机A某驾车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载人的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碰刮后,造成摩托车一定程度损坏及摩托车司机轻伤,摩托车上乘坐人员B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B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A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的罪名被立案侦查并起诉,而受害人的父母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民事索赔事宜。我所诉讼部接案后,指派了周岚律师、莫文政律师共同作为本案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处理索赔事宜。承办律师在立案前,专程从交通警察大队处调取涉案牵引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信息,得知牵引车有100万额度的第三者商业险。承办律师经研究本案案情、有关证据及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后,认真拟定诉讼思路,以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最大化的索赔方案。
本案有关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项目争议不大,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在佛山各区类似案件受害人家属得到的赔偿额度通常不超过10万元。承办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案情及有关司法解释,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刚大学毕业不久,本来有光明的人生道路,其父母辛辛苦苦把其抚养成人,经济上和精神上都付出了很多。再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第(一)、(三)、(五)、(六)项因素,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比通常类似案件更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万元)。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原被告双方的激烈辩论,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最终判决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总共向受害人父母赔偿83万余元的各项赔偿金。
虽然本案受害人父母失去亲人的痛苦无法完全抹去,但是承办律师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及本案较好的诉讼效果还是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赏。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