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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假药”相关的法律你知多少?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49 发布时间:2015-12-30

在普通市民的眼中,对于什么是假药这个问题,也许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些人觉得假药就是没有药效的药品,有些人觉得药品没有其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上列明的药效就是假药。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今年经办过一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涉及假药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在此和各位读者探讨一下。

案例一:

2013年开始,A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广州、深圳等地购进“止咳顺丸”等药品(该些药品多为在香港及澳门药店公开销售的药品,有药品名称、用途、有限期限等外包装),后将上述药品销往佛山市内一些港货品、士多店和药店。2015年6月,佛山市公安局某分局联合佛山市药监局对辖区内的药店进行清查,A某存放在某仓库的部分药品被查获。经鉴定,“止咳顺丸”等二十余种药品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随后,A某被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起诉,并被法院判处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案例二:

B某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性药在其经营的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店铺对外销售。2014年底,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对B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查获在店内销售的“超强伟哥”等涉嫌为假药的药品一批,后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B某销售的三十余种药品为假药,B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处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律师分析:

    对于什么是假药,虽然普通市民的看法因人而异,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是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来认定什么药品属于假药或视为假药。另外,我国《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因此,对于从事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律师建议:

1.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小本经营,销售一些没有生产批文或所谓的“私自进口”的“港药”等药品没什么问题;

2.认真学习我国《药品管理法》,特别注意哪些行为被视为销售假药、哪里药品会被认定或视为假药。

   最后,笔者建议广大公民多点学习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事法律,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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