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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代理一起因诈骗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并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 编辑: 人气:25 发布时间:2015-12-1

2014年8月,我所民商事暨刑事诉讼部接受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代理一件因房屋买卖合同及学位费诈骗案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本案背景如下:2013年7月,被告何某向原告张某虚构其朋友有房产(自建房)出售事宜,并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还向原告谎称能够通过某中学老师办理该校学位,骗取了原告的信任,于是,原告先后八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及学位款共7万多元。因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房屋地址不存在,可以代办学位的老师也是虚构的,后被告被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骗取原告款项6万元并判决被告犯诈骗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所民商事暨刑事诉讼部周岚律师在被告刑事判决生效后依法代理原告向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学位款,一审法院却错误认为属于原告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周岚律师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据理力争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2015年6月30日,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认可原告的上诉理由,并作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的决定。

本案从律师角度分析是本案原告作为被害人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办理该类诈骗案件中,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可以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对此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在本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明确对上述非法所得款项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故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并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原告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受害人在本案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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