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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借新还旧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来源: 编辑: 人气:22 发布时间:2015-9-10

       借新还旧,就是所谓的以贷还贷,是指债务人所借新贷款的目的是归还旧贷款。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的尽职以贷还贷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当事人间约定的以贷还贷行为并无其他社会危害性。


       2014年6月,黄某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向黄某提供贷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还款期限是2015年6月,利率按年利率6.765%计算,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张某自愿作为黄某按期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2014年6月到2017年6月止。黄某的借款到期后,并未能依约还款,张某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甲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应当偿还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张某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确定借新还旧情形下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区分确定:


   1、如果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主体,且新贷的保证人并不知道新贷的目的是偿还旧贷的,由于为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并非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故保证人应当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主体,但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新贷的目的是偿还旧贷的,则可以认定保证人愿意为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为同一主体,因新贷偿还旧贷有效、保证人因旧贷已由新贷偿还而不必对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保证人对新贷的目的是否清楚,均应当认定其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就上述案例而言,由于张某在新贷和旧贷中均为保证人,现黄某借新还旧的行为有效,张某也因旧贷被清偿而不必对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令其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会加重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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