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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善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及时保障客户权益
来源: 编辑: 人气:14 发布时间:2015-7-22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今年7月份,某银行接到客户某钢铁公司的电话,客户表示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已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已组织货车到达客户仓库现场,打算把客户存放于仓库中的原材料及成品拉走抵债。但该部分原材料及成品属于某银行的抵押物,因此客户希望银行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银行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向现场的各位供应商说明情况,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辖区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要求各债权人对如何清偿债务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能擅自处理该钢铁公司的原材料和成品。

       银行致电本所金融部周杜棋律师,将该钢铁公司的现状向周律师详细陈述后,考虑到银行组织起诉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周律师建议银行可考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尽快对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查封保全,确保抵押物无法被其他债权人转移或占有。银行采纳了周律师的建议,于当天晚上迅速安排工作人员配合周律师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所需资料,并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第一时间安排申请资料的用印申请。第二天上午,周律师与银行工作人员到法院办妥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手续。法院亦与立案的次日完成了对银行抵押物的查封保全工作,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具备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换句话说,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能让当事人一劳永逸,若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怠于起诉或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善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方能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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