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所代理某国有企业历史遗留房产纠纷案一审胜诉
来源: 编辑: 人气:27 发布时间:2015-12-1

 1989年,佛山市南海区某国有企业为落实职工魏某的公有住房待遇,就以其所有、当时由魏某租用的某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与魏某签订买卖公有住房的相关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但后因魏某户口问题一直无法办妥房改。

   1998年,魏某配偶选择向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集资建房,因国有企业集资建房属于“公有住房(或房改房)”范畴,相关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不能同时申请两套房改房”。魏某经取舍,向该国企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回涉案房屋,即不再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并承诺在当年8月底内将房屋交还。该国企时任领导尊重魏某的意愿,并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但其后因种种原因,魏某并未按时交还房屋,继续居住该房屋长达十七年之久。

   2015年4月,该国企委托本所对魏某提起交还房屋的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而魏某另行起诉该国企,要求确认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并要求该国企将房屋权属过户至其名下。为保障该国企对房屋的权益,本所同时代理该国企应对该魏某的起诉。

   诉讼期间,本所提供该国企持有房屋的房产证、房产信息查询证明、魏某亲笔书写的退房报告、《律师函》送达至魏某前妻房屋地址等证据,证明相关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关系已因魏某个人的退房申请而解除,无论是从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而言,该国企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魏某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合法依据;魏某与其前妻离婚后至今仍实际共同生活,存在“假离婚”令房改条件不当成就的嫌疑和不当占用房屋的主观恶意。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奋力争取下,使法庭在充分了解本案的历史背景及政策规定,并在综合考虑各方证据的情况,最终采纳本所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该国企起诉交还房屋的关联案件扫除障碍。诉讼结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经办律师:吴富朝、孔繁钊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