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代理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 编辑: 人气:51 发布时间:2015-12-1

2015年3月份,郑某有意购买由国内某房产开发企业甲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某处商品房物业。经过郑某与甲公司销售人员的多次协商,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郑某以约100万元价款向甲公司购买涉案物业;郑某采取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购房款,相关按揭手续应于2015年4月24日前全部完成。

    郑某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立即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但经银行审核,郑某于2015年5月被告知其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不予为其办理贷款。为此,郑某立即联系甲公司销售人员并将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况如实告知,要求推迟购房余款的付款期限。经过双方协商,郑某同意以自有资金,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购房余款45万元。

    2015年5月30日下午14时,郑某前往甲公司的销售中心以刷卡形式支付购房余款45万元;但由于刷卡机故障及网络讯号出错,郑某一直无法完成该45万元款项的支付。截至当日下午17时,郑某仍未能完成购房余款的支付。

    2015年5月31日,甲公司向郑某发出书面函件,以郑某逾期付款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收到甲公司发出的书面函件后,立即将本案的纠纷通报予佛山市内的多家媒体记者,导致包括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在内的数家新闻媒体,均对甲公司与郑某的本次纠纷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当中不乏大量针对甲公司的负面报道。

    2015年7月28日,郑某通过社会媒体向甲公司施加大量舆论压力后,才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甲公司委托我所进行应诉,我所指派叶宗坚、张思扬律师办理该案。经过我所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由于郑某在双方重新约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天才前往涉案房产的销售中心支付购房款,但由于刷卡机网络故障,郑某在长达三小时的时间内经过多次尝试,均无法完成刷卡支付。事实上,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甲公司的收款专用账户,郑某在明知刷卡机无法工作的情况下,随时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购房余款,故此,郑某在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义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就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范围、过错责任划分等问题向主审法官作出深入的论述。庭审结束后,经过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及代理律师的不断斡旋,甲公司最终与郑某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涉案房产亦于近日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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