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所律师注重案件细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来源: 编辑: 人气:35 发布时间:2015-12-1

   2011年10月,某装修公司承接与林某的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工程造价预算约为290万元。签订合同后,该装修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2年4月完工将工程交付林某作经营使用。

       2012年5月,该装修公司将《装饰工程结算书》交付林某进行结算,但没有办理结算文件的移交签收手续。其后,林某陆续向该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但付款进度比较缓慢,至2013年8月仍有30多万元装修款没有支付。

       2014年11月,因获悉林某经营酒店失败、已将该酒店交还出租方,且拖欠巨额租金,该装修公司要求林某一次性付清剩余装修款,但遭到拒绝。为此,该装修公司委托本所向林某提起商事仲裁。

      接受委托后,本所立即启动立案、保全等法律程序,成功足额查封林某名下的财产。仲裁期间,因林某否认涉案装修工程已结算的事实、结算文件并无林某签收的记录,该装修公司需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否则需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考虑到涉案装修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且林某现已将酒店场地交还,因此案件不一定具备可鉴定的条件;即使勉强鉴定,鉴定结果亦不一定有利。考虑到漫长的鉴定时间及高昂的鉴定费用,装修公司一度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

     在案件形势极为不利之际,经过两度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抓住林某主张“其并非酒店实际承租人”、“其属代理实际承租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这一细节所带出的疑点,成功透过案号掌握到酒店出租方与所谓实际承租人之间案件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发现实际承租人于该案中提供了涉案酒店的《装饰工程结算书》原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对涉案酒店的装修投入。对此,装修公司确信该份《装饰工程结算书》便是提交给林某该份结算文件,由此发现本案的突破口。随后,经办律师立即向审理本案的仲裁委员会提交该份《民事判决书》并申请对该案中的《装饰工程结算书》进行调取,以证明相关结算文件已移交给林某、林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异议的事实。

     经过上述努力,本所化被动为主动、成功扭转案件的形势,迫使林某接受装修公司的调解条件,为装修公司快速地回收大部分工程款,避免了因工程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利导致的损失。本所的代理成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经办律师:吴富朝、孔繁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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