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代理某热能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来源: 编辑: 人气:22 发布时间:2015-12-1

甲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内由政府唯一指定的热力供用企业,为均安镇内所有牛仔布制造企业供应蒸汽。2012年6月份,于均安镇工业园内经营牛仔布洗水业务的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其拖欠甲公司超过两百万元的巨额蒸汽费,甲公司遂委托我所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经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3年7月份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蒸汽费230多万元.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所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位于乙公司内的数十台设备。后经法院主持查封设备的变卖程序,上述被查封的设备被另一家洗水企业购买,相应查封设备变卖所得款项被提存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内。

    当我所代理律师准备申请法院扣划上述款项,用于实现甲公司债权时,乙公司包括陈某在内的四名股东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上述被查封设备属其四名股东出资购入后,再出租予乙公司,故该批被查封设备以及变卖设备所得款项应属陈某四名股东所有,甲公司无权主张权利。

为尽职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工作并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我所代理律师立即对陈某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经过深入研究,我所代理律师认为陈某等人于2006年出资成立乙公司时,的确曾出资购买一批洗水设备,并将该批设备出租予乙公司使用;但陈某等人所提供的设备购买凭证与法院所出具的查封设备清单根本无法一一对应。更为重要的是,陈某等人于经营乙公司的过程中,曾多次将乙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其股东股权、乙公司经营权等亦经过多次转让,换而言之,涉案设备已几经易手,陈某等人仅凭存在重大缺陷的设备购买凭证,根本无法证明其对上述查封设备享有所有权。

    在多次对上述诉讼思路进行梳理论证后,我所代理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进行详细阐述,更于庭审过程中因应陈某等人公司运营不透明、股东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问题,对陈某等人提出尖锐的质询。经过我所代理律师的奋力争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陈某等人不服,随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及主持调解,我方最终与陈某等人达成和解,本案讼争的执行款项亦于近日执行到位。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在我所代理律师不懈努力以及专业细致的服务下,甲公司最终成功实现债权。

 

 

 

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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