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接受某知名上市房产企业委托介入处理某土地投资开发纠纷
来源: 编辑: 人气:20 发布时间:2015-12-1

 2013年10月10日,国内某知名上市房企甲公司与上海另一上市房企乙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金融区的地块,甲乙分别持有项目公司50%股份;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投入本项目开发建设和日常经营需要的各项投入,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享利润。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由于该项目的前期开发建设所需,甲公司向该项目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施工单位垫付各项材料款及开发费用合共1500万元。

    2014年5月14日,甲乙两家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以甲乙双方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人,承接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挂牌文件的义务,作为本项目开发建设经营主体;双方同意按各自在项目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对等承担并支付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含前期已支付竞买保证金)及相关税费,对等投入本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等,对等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鉴于甲公司已缴付本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含竞买保证金)约30亿元和相应税费9000万元;乙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金额与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印花税总额的50%相等的款项约16亿元;若乙公司未能按期提供按时投入上述资金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双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及利润分配比例按照当日双方实际投入项目公司的股东投入总额的比例予以对等调整。

    随着该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深入,本项目的资金投入需求进一步增大;截至2014年底,该项目的工程款资金缺口已超过3000万元。为解决工程款付款问题,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提交付款计划递,要求乙公司履行股东增资投入义务,向该项目增加投资1600万元,但乙公司却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为缓解资金压力、维持项目正常运营的需要,甲公司再次单方面向项目投入1600万,完成了对最紧急部分款项的支付。至此,乙公司尚未履行资金投入义务的款项已高达3100万元。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甲公司正式委托我所介入处理上述纠纷。我所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甲乙公司所签署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及投资款项支付情况进行细致梳理及分析后,认为依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乙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持股股东,应对该项目开发过程中需增加投入的资金履行投入义务,并付清甲公司代为垫付的前期投入款项。现乙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资金投入义务,直接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及时完成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款项支付,为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及日后开发销售进程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约。

    为此,我所立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撰写并向乙公司发出正式的《律师函》,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明确提出限期投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否则将循法律途径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

    乙公司接收上述《律师函》后,已主动联系甲公司商讨资金投入事宜,现双方正就该项目的后期资金投入、股权变动及开发建设事宜进行磋商并取得较佳成果。

    我所在介入处理上述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对本案复杂案情的深入分析及据理力争,成功促使双方重归谈判桌,共同谋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我所律师团队再一次以高效的专业服务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同。

 

 

 

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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