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所代理的某房产上市公司与某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获得终审胜诉
来源: 编辑: 人气:29 发布时间:2015-12-1

2012年期间,某房产上市公司获准于佛山市开发建设某商业项目。因商业项目前期设计开发所需,该房产上市公司与深圳某外资方案设计公司甲公司签署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该房产上市公司委托甲公司全面负责该商业项目的设计工作;该商业项目分三期进行开发,共投建七幢主体楼建筑;设计工作针对三期项目分为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甲公司将负责完成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阶段的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由甲公司连同该房产上市公司另行委托、具备国内甲级资质的乙公司共同完成;各个阶段的设计成果由乙公司负责向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设计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期完成全部三期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及第一期项目的深化设计工作,该房产上市公司确认其工作成果后,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但由于甲公司于后期的设计工作中无法配合双方约定设计进度,设计进度出现严重的滞后;该房产上市公司多次发函予甲公司要求其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出具设计方案,但甲公司一直拒绝予以配合。

      2013年12月,该房产上市公司在多次发函催促未果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停止所有设计工作。2014年7月16日,甲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产上市公司赔偿因单方解除合同引致的损失合共420万元。

      该房产上市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诉讼;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承办的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负责跟进办理该案。经过我所承办律师于本案一审阶段的不懈努力,南海法院于2014年10月下旬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立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阶段,甲公司的首席设计师亲自出席庭审并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大量设计图纸,更提出涉案项目的设计方式是“整体设计、分期报建”的新观点,主张甲公司已将全部设计成果提交委托人,委托人单方面按设计阶段分别报建,并不能证明甲公司分阶段提交设计成果。

      我所承办律师针对甲公司的新观点结合本案案情的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已完成设计成果的工作量及委托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的认定问题。鉴于双方一直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电子邮件内容极其繁杂;且甲公司于二审阶段提交大量的设计图纸用于证明自身的工作成果,将大量庞杂的证据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存在一定难度。

      我所代理律师对大量的电子邮件及设计图纸进行梳理后,提取部分载有甲公司提交设计方案时间节点的关键邮件,并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此外,我所代理律师协同负责出具施工图的乙公司设计师团队,详细深入剖析甲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供的设计图纸,调取大量由乙公司负责完成的报建图纸后,悉数向二审法院递交,以便向法庭完整呈现甲公司怠于履行合同、超额收取设计费用的事实。

近日,本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我所律师引用大量证据并进行详实有力的论证后,二审法院采纳本所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结果,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所代理律师于处理本案纠纷过程中所呈现的专业、高效作风以及最终奋力争取下取得的极佳诉讼结果,成功赢得该房产上市公司的高度赞赏。

                

 

经办律师: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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