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为某建筑工程企业代理物件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 编辑: 人气:8 发布时间:2015-12-1

 2011年4月17日,就读于佛山市高明区某高中的李某在放学回家途中遇上狂风暴雨,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营业厅门口避雨时,保险公司营业厅外所装嵌的一块巨型落地玻璃突然破碎倒下,导致李某严重受伤。李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及医疗鉴定,该次事故造成李某九级伤残,李某亦因事故受伤无法进行当年高考。

      近日,李某以保险公司所经营的营业厅安装的落地玻璃安装存在缺陷且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致使落地玻璃整块在极端天气下掉落,导致李某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是由于负责承包该营业厅装修工程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对营业厅外玻璃进行安装时存在施工质量瑕疵所导致,保险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所遭受的伤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向法庭申请追加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高明区法院审查后同意保险公司的申请,向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建筑工程公司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立即联系我所并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我所指派张思扬律师、吴永贤实习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后,深入理清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我所律师认为,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涉案商铺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并非本案物件损害的侵权主体,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因建设工程公司的装修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而受伤,属于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事故营业厅的装修工程于2010年4月就已经由保险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较长时间,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在本案庭审阶段,本所承办律师以上述观点为主要辩论依据,针对保险公司的推脱之词展开激烈反驳。经过我所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高明区法院采纳本所承办律师的辩论意见,于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上述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及李某均没有提出上诉。

      在上述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本所律师本着竭尽全力、精益求精的执业宗旨,为委托人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获得胜诉并赢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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