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律师成功为某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回收债权
来源: 编辑: 人气:14 发布时间:2015-12-1

 A公司为佛山市禅城区某经营建筑设备租赁的企业,与我所存在长期的顾问合作关系。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A公司与负责金沙洲某商住地块建设开发工作的B公司签订《轮扣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承租轮扣脚手架等建筑材料,租赁期限为自租赁物资到达指定工地之日起,至B公司退回之日止;双方采用月度对帐方式进行结算。

      《轮扣租赁合同》签署后,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B公司施工工地的实际需求,依约向该项目工地提供不同规格的轮扣脚手架。2015年2月份,B公司开发的项目工地完成施工并将相关的轮扣与脚手架退还A公司;随后,双方完成完成对账结算。但由于该金沙洲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资金极为紧张,导致B公司迟迟未能足额收取工程款;B公司遂以自身资金不足为由,一再拖延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设备损失赔偿款。

      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促无果后,决定委托我所向B公司进行追偿,我所指派张思扬律师、孔繁钊律师承办此案。我所代理律师经研究分析后认为,B公司以分批租赁的方式、分数十次向A公司租赁建筑设备,虽然每一批次所租赁设备的期限、规格及租金均各不相同,数据非常庞杂,但A公司于交付及回收每一批次的租赁设备时,均有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接收单据为证,本案相关事实非常清晰。另考虑到B公司已对项目工程完成施工,一旦B公司完成撤场,A公司进行款项追收的难度将会加大。有见及此,我所代理律师立即组织证据并撰写诉讼材料,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法院依法定程序向B公司送达我方提交的起诉材料后,B公司立即主动联系A公司并提出和解要求。经过我所律师与B公司多番协商,B公司同意我方提出的和解方案;A公司成功回收B公司所欠款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所代理律师以高效的专业服务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张思扬律师、孔繁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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