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代理某知名饮料公司巨额索赔案终审胜诉
来源: 编辑: 人气:25 发布时间:2015-12-1

    2013年12月,新疆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佛山市三水区某知名饮料制造公司(下称“饮料公司”)是加工合同关系,自2007年起取得饮料公司旗下知名饮料产品在新疆地区的独家生产权。2011年8月,饮料公司在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了在新疆地区委托加工同类产品的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饮料公司不得增加合作工厂的约定,侵害了投资公司在新疆地区的独家生产权,为此起诉索赔超过1300万元的加工费损失。对此,本所作为饮料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饮料公司的委托代为应诉。

     针对投资公司的主张,本所律师在诉讼中给予了有力的反驳,指出投资公司下属工厂存在逾期投产、销售旺季月产能不足等情形,已构成在先违约,客观上已严重影响委托加工饮料的市场供应量,饮料公司根据约定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在新疆地区委托加工同类产品的合同,增加合作工厂以避免饮料市场份额的损失。其次,饮料公司增加合作工厂后并未降低给予投资公司的加工订单量,未对投资公司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投资公司的索赔请求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2014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关于饮料公司增加合作工厂不属违约的答辩观点,全部驳回了投资公司超千万元的巨额索赔请求。

 

案件经办人:吴富朝律师、叶宗坚律师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