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代理的某买卖合同纠纷取得较佳诉讼效果
来源: 编辑: 人气:29 发布时间:2015-12-1

 2004年6月,中铁某局中标成为佛山市某公路段的施工单位。2005年6月,委托人甲公司与中铁某局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中铁某局提供用于涉案工程的混凝土用钢绞线,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委托人在2005年7月至9月期间共向中铁某局供应了5批价值将近180万元的混凝土用钢绞线。中铁某局仅向委托人支付了110万元后,余款一直未付。委托人自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我所以诉讼方式向中铁某局追讨欠款。

      在一审过程中,中铁某局辩称,以中铁某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是佛山市某建筑公司的员工,故中铁某局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建筑公司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员工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

      委托人不服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该员工作为中铁某局中标项目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确认欠款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理。在中铁某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对上述事实构成明知的前提下,该员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中铁某局承担。二审法院经审查后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该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判项,改判由中铁某局承担欠款偿还责任。后本案因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法院经提审后判令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中铁某局意图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推卸至毫无偿债能力的某建筑公司身上的主张,在承担律师有力的反驳下完全站不住脚,最终以失败告终。承办律师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