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佛山地区合作投资设立了一家设备公司。该设备公司经营运作后,机械制造公司与科技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又由于科技公司出资严重不到位,机械制造公司拟与设备公司分道扬镳,但无奈科技公司毕竟是公司的股东,非经公司解散或其出让全部股权的,其股东身份不能改变。为此,机械制造公司咨询了我所律师的意见。
我所承办律师对机械制造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设备公司在设立之初,工商登记显示双方各自货币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各占公司50%的股权。然而,在首次出资中,科技公司仅实际出资25万元,其余125万元是由机械制造公司委托关联企业汇款到科技公司名下,再以科技公司名义出资。其后,设备公司增资700万元。同样,科技公司所增资的350万元的部分亦是由机械制造公司汇入的,而非科技公司实际出资。至此,设备公司注册总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机械制造公司实际为此支出了975万元,科技公司仅实际出资25万元。
为实现机械制造公司百分百分控股设备公司的目的,如以股东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牵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并且效果不一定理想,为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佳效果,我所律师提出了起诉科技公司要求偿还475万元借款的诉讼思路,机械制造公司对此表示认同,并委托我所代理案件的诉讼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所代理机械制造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偿还475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查封了其持有的设备公司50%的股权。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与机械制造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表示该475万元实际是机械制造公司委托其对设备公司出资的出资款,而并非借款,科技公司不负有借款还款的义务。而我方律师举证证明了机械制造公司曾委托关联企业将科技公司所认缴的合共475万元出资款汇至科技公司名下账户的事实。科技公司眼见败诉在即,最终不得不在法院调解下与机械制造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欠款事实,并制订了还款计划,承诺若无法按约定还款,则其持有的设备公司50%股权归机械制造公司所有。
后科技公司最终未能按约定还款,我方遂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持有的设备公司50%的股权。案件取得了机械制造公司预期的理想效果,我所的代理工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