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的诉讼策略确保了当事人债权得以实现
来源: 编辑: 人气:15 发布时间:2015-12-1

   2008年1月,佛山市某制造公司与广州某实业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委托制造公司加工制作某电窑项目,加工费自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支付完毕。

   合同订立后,制造公司按约定完成实业公司所定作的电窑项目,但实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人民币157350元一直未付。

2008年11月17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制造公司157350元的加工费,承诺2008年11月30日支付8万元,剩余款项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即使出具了还款计划,实业公司仍然迟迟没有履行付款承诺,制造公司在多次追收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实业公司追讨157350元的加工费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我所承办律接手该委托后,将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实业公司的电窑生产线在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实业公司转移资产并迫使其及时履行债务。可是,法院对电窑生产线进行查封时,与实业公司同一经营场所经营的某玻璃制品公司却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电窑生产线是其所有之财产,依法不能予以查封。

    案件至此出现了困境。假如无法查封电窑生产线,仅凭实业公司银行账户的一千余元存款显然无法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且,由于电窑生产线未被查封的情况下,实业公司的投产仍能得以继续,对于制造公司的起诉,大可以采取消极拖延的诉讼策略,转移有价值资产,使制造公司债权落空。可以说,能否查封电窑生产线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面对上述困境,承办律师通过细致分析证据材料,发现双方订立的承揽合同有约定制造公司所加工制作的窑炉的产权在实业公司付清加工费前不发生转移,仍然属制造公司所有。承办律师抓住该关键点,及时将该情况向法院反映,明确表示电窑生产线的产权仍然归属制造公司,不可能为玻璃制品公司所有,其查封异议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认可了承办律师的查封意见,查封了实业公司场所内的电窑生产线。

    而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亦在我方预料之中,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实业公司应履行支付加工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而实业公司迫于生产的压力,及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支付加工费义务。我所承办律师准确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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