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原告诉甲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均为提起上诉。律师所成功代理了此案,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2010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一起汽车连环相撞事故,甲某驾驶的前车将原告撞上后,后车又对原告进行了二次撞击。南海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在前车撞击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并在后车撞击中也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承办律师闫律师在向甲某分析案情时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显然对甲某不利,而对于后车撞击事故的认定,则存在错误。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明确认定后车交通事故是后车驾驶员驾车直接碰撞原告导致,可见后车交通事故与被告并无关系,认定甲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即两次交通事故甲某仅应承担前车事故责任,且是次要责任。鉴于二次交通事故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无法分清,法院应当综合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认定,甲某应当承担不超过25%的赔偿责任为宜。
庭审中,闫律师陈述了上述观点,并认为甲某应当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