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编辑: 人气:44 发布时间:2015-12-1
梁某于2011年3月7日入职某公司。2011年3月15日下午,梁某操作机器时被压伤左手大拇指,被送到南海区某医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出院。后经佛山市人社局认定梁某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
律师所接受梁某委托后,承办律师闫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由于梁某在入职较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工资标准无法认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按照何种工资标准计算梁某的工伤赔偿待遇。
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是按照梁某试用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以及月均工时综合计算后约1700元每月作为本案计算梁某的工伤赔偿待遇的标准。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梁某的月均工资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每月作为本案计算梁某的工伤赔偿待遇的标准。该认定及判决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上,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负有对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那么在无法认定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中较高的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不采用该标准,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工资标准有个下限,即社平工资的60%。
我们认为,在劳动者入职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工资认定产生争议的情形下,采用社平工资的60%标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讲均较为公平,判决的社会效果也最为理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改判,按照佛山市社平工资的60%即1854元每月作为本案计算梁某工伤赔偿待遇的标准。判决作出后,梁某表示接受,某公司也主动表示愿意按照二审判决结果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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