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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业务员为提升业绩自主加班能请求加班费吗?

来源: 编辑: 人气:20 发布时间:2015-12-1

【案情简介】

      刘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的约定为:1、甲方(某健身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刘某)的工作时间,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休息日享有休息权;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调休。3、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工资。双方另外约定了业务提成。刘某因入职时缺乏健身专业知识,为早日达到健身行业的专业要求并为了多接触到客户,刘某经常在没有要求加班的情况下,自觉在健身会所逗留,一来增强业务能力,二来提高销售业绩。这样考勤卡上显示的下班时间自然就会延长。后因刘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自己经常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1万余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审理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为多拿业务提成自觉加班能否请求加班工资?刘某从事的是健身会员卡的销售工作,其收入主要由标准工资和健身会员卡的销售提成构成。为了得到更高的提成,刘某经常会在业余时间留在会所,尽可能与会员接触,建立私人关系。加上健身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刘某也经常会进行自身锻炼,增加体型美,同时又可以增强专业技能,这样刘某考勤卡上显示的下班时间经常会超过正常下班时间。用人单位对刘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认为,刘某考勤卡上显示的时间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又包括业务学习时间,还包括了健身娱乐时间,如果这些时间都要由用人单位来买单,显失公平。而且,业务提成已经明显地体现了刘某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如果既要支付加班工资,又要支付高额提成,是对劳动价值的重复计算,显然也是极不公平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划入了计件工资的范围。因此,加班工资与业务提成是互相独立的工资组成部分,两者同时发放并不冲突。而用人单位提出刘某考勤卡上显示的时间包括工作以外的时间,其加班并非公司需要,因无证据证实,而且公司考勤表却清楚地显示刘某确实经常超过正常时间下班,用人单位的主张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律师提醒】

      该案以调解形式结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否则,裁判结果将对其非常不利。该案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单位考勤记录既可以监督劳动者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但另一方面又是记录劳动者是否加班、提供额外劳动的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好考勤这一关。像本案这种健身娱乐行业,员工停留会所时间越长,业绩自然就越好,为此,即使用人单位不要求加班,许多员工也会自觉逗留,这样打考勤就会增加许多的加班时间,而用人单位都要为这些时间买单的话,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天经地义,可没有加班而仅凭一纸考勤就要支付昂贵的加班费用,用人单位当然会觉得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考虑将考勤与加班制度结合起来制订,内容规定尽量要求详细、具体,要求员工加班要有书面通知,加班后在最短的时间内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加班考勤不予认定,同时将这些规定写进《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有力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因加班费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针对健身娱乐行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鉴于每个行业情况的不同,单位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这样就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员工上下班考勤管理就方便得多。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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