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编辑: 人气:29 发布时间:2015-12-1
甲某与某酒店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律师所接受某酒店的委托,成功代理二审程序。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甲某为某酒店的服务员,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甲某先后四次违反某酒店规章制度,并导致客户投诉,对酒店造成不良影响。某酒店解除了与甲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某向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甲某的仲裁请求。之后甲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三水区人民法院。三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酒店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判决某酒店应向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579.52元。某酒店遂委托我所上诉。
律师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甲某的第四次违章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某酒店规章制度且给某酒店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某酒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甲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分析案情发现,甲某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连续四次违反规章制度,且前三次属于同一类型的错误,某酒店已给予甲某改正工作错误的机会。随后甲某的第四次违规,导致客人的投诉。由于某酒店属于服务行业,客人的消费满意度直接影响客人后续消费的选择,并且对亲友等消费群体的消费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客户的满意度和美誉度是服务行业的金字招牌。因此,某酒店作为服务行业经营者,需要给客人提供完善的服务,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导致客人及潜在客人的流失。甲某因为工作严重过失,导致客人对某酒店服务的投诉,这给某酒店带来的影响不单单是投诉本身,而是客人及潜在客人的流失所带来的经营损失以及客人及潜在客人对某酒店的口碑。因此,服务行业对导致客人投诉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无不妥,某酒店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上述观点,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