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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原告因举证不能而撤诉,我所代理的某汽车自燃案顺利办结
来源: 编辑: 人气:16 发布时间:2015-12-1

 2009年9月,甲某驾驶的小汽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自燃现象,并由于车上没有灭火器,无法实施有效的救火措施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随后,甲某认为小汽车自燃的原因在于佛山市某制造公司生产的机油滤清器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制造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制造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我所指派的承办律师经仔细审阅甲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力的反驳:就本案而言,甲某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小汽车所使用的机油滤清器为该制造公司的产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小汽车的自燃与机油滤清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某无法举证证明上述客观事实,则难以证明该制造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导致的败诉法律后果应当由甲某自行承担。

     面对承办律师一针见血的抗辩,甲某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堪一击。甲某眼见在本案处理过程中难以取得利己的判决,马上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甲某撤回本案诉讼。本案的顺利办结不仅维护了该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所承办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水平,令企图浑水摸鱼的甲某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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