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承办的某许可执行之诉纠纷案成功实现委托人的诉求
来源: 编辑: 人气:13 发布时间:2015-12-1

  2008年,委托人与甲公司就涉案土地使用权达成初步的转让意向并签订《土地买卖框架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以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待清偿的债务达到约定数额后,甲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予委托人。委托人代甲公司超额清偿了债务后,发现涉案土地因甲公司与案外人乙的借款纠纷,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由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委托人遂委托本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案外人乙对该裁定不服,遂以委托人和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我所代理本案的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买卖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委托人是否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由于委托人与甲公司在《土地买卖框架协议》中已清晰地表明了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意向,甲公司亦曾派人协助委托人对涉案土地进行过户手续;而更重要的是,甲公司在执行异议的庭审阶段曾多次当庭承认《土地买卖框架协议》及其他附随文件的真实性,将这一系列合同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据。此外,虽然涉案土地使用权因政府相关批文未下达而无法过户至委托人名下,但由于本案纠纷产生于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特别规定,应视为委托人已实际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

      在确定上述基本思路后,我所律师迅速制定了相应的诉讼方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成功实现委托人的诉求。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