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称涉案手机号码一直由其使用。2011年1月1日发现涉案手机号码被第三方办理重置密码及补卡业务后,甲先生于次日到某通信运营商属下的营业厅重新办会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但涉案号码于3月13日再次被第三方办理重置密码及补卡业务。甲先生认为,该通信运营商在没有其授权的情况下为第三方办理重置密码及补卡业务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通信运营商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委托我所承办本起案件。我所指派的叶少桂律师、吴富朝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及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答辩,甲先生已于2011年4月4日与第三方共同到该通信运营商属下的营业厅办理了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过户手续,甲先生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放弃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过户规则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告知,该通信运营商根据上述规则为甲先生及第三方办理涉案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核实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后,结合本案的事实认定该通信运营商为甲先生及第三方办理涉案手机号码使用权过户的行为合法有效,判令驳回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通信运营商收到胜诉的判决书后,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向我所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