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承办的某通信运营商被诉侵犯通信秘密案一审胜诉
来源: 编辑: 人气:8 发布时间:2015-12-1

    甲先生是某通信运营商的客户,2011年3月份甲先生认为该通信运营商收取其三次通话费用不合理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起书面申诉举报。针对甲先生的举报,执法人员到该通信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甲先生的通话清单。该通信运营商依法将存在争议的三次通话的计费依据提供给执法人员。甲先生认为,该通信运营商的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通信运营商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委托我所承办本起案件。我所指派的叶少桂律师、吴富朝律师在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通信运营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先生的通信秘密。两位代理律师经过查阅法律法规、与该通信运营商了解沟通相关情况及多次研究讨论,认为该通信运营商只是为了配合价格执法所需而依法提供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属于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

   一审庭审阶段,叶少桂律师、吴富朝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明确该通信运营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价格执法人员提供价格监督检查必须的相关资料并无不当;存在争议的三次通话相对方均为行政部门的行政热线,电话号码早已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存在涉及第三方隐私,更不存在泄露通信秘密的行为;执法部门取得相关调查资料后如何公开及何时公开均为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范畴。

    人民法院在仔细审查核实甲先生及该通信运营商提交的证据后,结合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该通信运营商所提供的资料均是为了配合物价部门的价格调查,并未提供调查范围之外的通话记录。因此,该通信运营商的行为不属于泄露甲先生的通话清单,也不属于侵犯甲先生通信秘密的行为,依法判令驳回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通信运营商收到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后,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向我所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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