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无力偿还,银行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基本都会同时起诉借款人配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对清晰的认定和指引,但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银行业务种类繁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若对该类案件中借款人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采取一刀切或僵化的认定标准,显然不利于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审判意见,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有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借款人配偶是否需要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作为贷款人和原告的银行就借款人与借款人配偶之间是否存在夫妻关系承担何种举证责任之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于债务形成时间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并不能简单以债务形式时间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银行在诉讼中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如何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银行若主张借款人配偶应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需要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涉案贷款属于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借款人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资料、借款人配偶已签署涉案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的资料、涉案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资料、涉案贷款用于借款人独自经营的企业但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资料等。
由于夫妻一方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在隐瞒配偶的前提下单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配偶对该申请贷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该笔贷款或由此产生的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仅以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而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在诉讼实务中,法院对于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是否知情以及涉案贷款或由此产生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而言,银行若仅能提供借款人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而借款人配偶没有签署涉案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法院均对银行要求借款人配偶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若银行能补充提供借款人夫妻的婚姻状况查询证明,或借款人配偶签署涉案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或借款人配偶到庭陈述其清楚涉案贷款的客观事实,法院在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基础上,基本能认定涉案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诉讼实务中法院对于借款人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简单来说,除了债务形成时间外,法院一般从以下两方面判断涉案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
所谓举债的合意,就是指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是否知情及是否同意。鉴于实际操作中,银行发放贷款前的审批程序中并不一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到场,个别银行甚至不需要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因此若日后出现纠纷,银行仅凭申请贷款材料中借款人配偶的签名或借款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并不足以证明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事实是否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银行主张借款人配偶应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存在举债的合意,否则有可能出现因举证不能而导致其主张被法院驳回。
(2)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规定,借款人配偶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涉案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单方从事经营活动的,且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涉案贷款应当认定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从借款人配偶的收入情况、夫妻家庭生活的开支情况、涉案贷款的实际用途等几个方面对涉案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来进行认定。
四、应对措施
为了保障自身资金安全,银行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求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的目的实为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及财务状况,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且没有可供处理财产的情况。但由于大部分银行仅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即可,并不要求借款人配偶到场面签或签署相关的文件。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才发现薄薄一张结婚证复印件并不能成为其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涉案贷款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
鉴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较为严格,银行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借款人配偶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往往难以提供足以让法院认定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不利于银行达到足额回收贷款的目的。笔者认为,银行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配偶签署一份书面文件,确认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知情并表示同意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配偶签署书面文件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证实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行为的确认,另一方面更能作为日后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力证据,更有利于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