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某银行与李某、黄某、张某、甲物业管理公司、乙房产公司抵押权纠纷,要求确认某银行有权收取李某、黄某、张某提供给某银行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从2016年到2021年的委托经营效益金合共一千七百多万元;要求甲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向某银行支付在起诉时已达支付条件的经营效益金近六十万元;要求乙房产公司对甲物业管理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于近日开庭审理。我所叶宗坚律师、叶少桂律师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准时出席并参与了案件庭审活动。
对于甲物业管理公司声称其已另案起诉李某、黄某、张某,要求解除涉案《委托经营合同》的主张,承办律师认为虽然甲物业管理公司已另案起诉李某、黄某、张某,但该案并未进行实质审理也没有出具生效的法律文书,涉案《委托经营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力。甲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已经达到支付条件的经营效益金仍然负有支付义务。即使《委托经营合同》最终于另案中被判令解除,由于合同解除效力并非自始无效,甲物业管理公司、乙房产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已达到支付条件的效益金仍然负有清偿义务,银行于本案中主张收取涉案抵押物的效益金并无不当。另一方面,甲物业管理公司认为银行完全可以在涉案抵押物处置的执行案件中要求执行法院向其出具协助执行文书用于扣划经营效益金而无需提起本案诉讼的陈述,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孳息收取的法律规定,当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于抵押物被处分之前,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的状态将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物减少之价值转化为抵押物使用之收益,包括抵押物在此期间之孳息。就本案而言,李某、黄某、张某不能清偿债务,抵押物一直无法处分。在此情况下,抵押人(李某、黄某、张某)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的状态将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物减少之价值转化为抵押物衍生的孳息(即涉案经营效益金)。若不赋予银行直接收取该种抵押物衍生的孳息的权利,则明显有违设定抵押的本意。承办律师同时指出,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所扣划及收取的甲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经营效益金,将变成被执行人李某、黄某、张某的执行财产,由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分配,与本案应由银行直接收取孳息有本质的区别。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表示会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对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