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了某运营商被用户起诉合同条款无效一案获得二审最终胜诉,其判决结果对规范电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及指引运营商推广服务具有积极意见。
案件源起于某用户接到某运营商的电话,告之其号码可以办理0元购X想牌手机的优惠,用户经介绍后同意电话登记办理;翌日,用户又自行到该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以3888元购买X果牌手机的优惠,并签订了相关的电信服务合同。其后,该运营商根据用户此前的意向登记向其邮递X想牌手机,并提供电信服务合同供其签订。至此,该用户用同一个手机号码先后办理了两个购机优惠,签订了两份电信服务合同,获得两台手机。
上述电信服务合同同时约定,用户需承诺一定额度的低消且“机卡不分离使用”,否则最低消费翻倍计算。因该用户前后办理了两项购机业务,其同一号码捆绑了两台手机。
其后,该用户的号码实际用于X果牌手机,X想手机并无使用,因而未满足“机卡不分离使用”的条件,运营商对其号码按约定要进行“低消翻倍”。该用户不满被收取了双倍最低消费,认为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卡不分离”和“低消翻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中“机卡不分离”和“低消翻倍”等约定属无效条款。
我所代理律师接到委托后,便意识到如果用户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对运营商乃至电信服务市场将造成混乱。于是,在我所代理律师庭审过程中提出电信服务合同的“机卡不分离”、“低消翻倍”约定不属限制用户权利或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运营商就此已赠予用户一定的购机款,且即使用户被双倍计算最低消费后,多出的消费数额也少于运营商免除用户购机款的优惠数额,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属不对等的条款,条款有效。同时,代理律师意识到该用户同时签订了两份不能同时履行的电信服务合同是导致争议的根源,因而代理运营商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在后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并请求用户返还X想牌手机,支付超出套餐外的电信服务费用。最终,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全数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在把握合同效力的问题上,认定电信服务合同中“机卡不分离”、“低消翻倍”等条款有效,驳回该用户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运营商解除其中一份电信服务合同、用户退还手机并支付套餐外费用的反诉请求。
“真理越辩越明”,片面看“机卡不分离”、“低消翻倍”的约定,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错觉,事实上这是运营商给予消费者优惠并为确保优惠不被滥用而设定规则,是因循市场规律的合理措施。我所代理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深耕电信服务法律领域所积淀的经验,通过案件本诉驳回、反诉胜诉的结果纠正了这一错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效维护电信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吴富朝律师、黄天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