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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借新还旧的处理
来源:《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16 发布时间:2016-8-16

借新还旧又称拆东墙补西墙,是近年来银行信贷业务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据统计,借新还旧的贷款已占目前我国银行贷款额的 70%。借新还旧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清偿旧贷的情况下,银行(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重新签订一个新的贷款合同,约定以新款全部或者部分偿还旧贷的行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9 条规定,在保证人知道主合同约定借新还旧时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我们可以认为该条赋予了借新还旧的“合法地位”,但是借新还旧的消极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从债务人来说,会弱化其信誉观念,助长其长期拖欠欠款的思想;对债权人银行而言,加大了信贷风险,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对担保人来说,由于其不了解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借新还贷,而容易产生欺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骗取保证人担保损害其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给审判实践带来困扰。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往往在操作时不愿明确表示其真实意图,明明是用新贷偿还旧贷,却在新合同的目的上写为“购买原材料”等经营行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因此,要证明一份合同是否是借新还贷不能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而应从整个合同的内容来判断,在该案中,审理法院并没有拘泥于字面意思,而是根据整个合同文本,应用解释学的方法,根据几份合同的金额、期限的衔接以及借款的目的来辨别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而保证人连续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的行为也证明了其明知是借新还旧而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 条第 1 款之规定,保证人是否知情是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因此,判断保证人是否知情,是认定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系A 或没有保证人,第二笔贷款设立保证人 B,用于借新还旧,以后反复多次借新还旧,保证人始终是B,如何认定保证责任?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只审查相邻的最后两笔贷款的情况,不管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是谁,只要相邻的两笔贷款是同一保证人,该保证人就不免责。还有一种情况是,假设旧贷是两个保证人A和B,新贷则由A一人担保,用途是借新还旧,此时,新贷的责任如何承担?对此有学者认为,旧贷中两个保证人均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即A和B均承担保证责任。笔者对此持异议,笔者认为,本案中,应由A一人承担新贷的责任。原因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自愿为新贷提供担保,就应自负其责,而B并没有为新贷提供担保,在旧贷偿还完毕,即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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