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移动公司合办移动VIP卡,发卡行将信用卡申请表随移动账单寄送,申请人填写完毕后寄回即可申请信用卡。发卡行既未当面审核申请人,亦未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客户Z某由于他人冒用其姓名登记手机号、并冒名办卡,欠费后银行仍未通过有效手段核实相关信息,而是盲目向Z某(被冒名的当事人)追讨,并起诉追索。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败诉。一些银行信用卡发放审核不严仍然是纠纷多发、易发的重要原因。有的银行在发卡时不当面审核申请人,也不核对身份证原件,如上述案例。银行在发卡过程中诸如此类有违谨慎经营原则的行为、不仅使自身遭受较大损失,也给被冒名者带来诉讼之累,银行声誉因此下降。
启示:
随着银行信用卡产品的不断丰富,信用卡营销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比如,可以通过合作单位的网点开展营销等。对此,银行应吸取同业的教训,严格遵循信用卡申领的审核流程,坚持亲访亲核的原则,特别应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申领信用卡情况的发生,不可为了增加发卡数量而简化办卡流程。此外,在征信审核及催收过程中、银行应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多次欠费逾期不还等恶意透支或欺诈的情况、应设立及时识别和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遭受信用卡欺诈的客户挽回损失,防止因媒体渲染导致不必要的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