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我所成功代理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35 发布时间:2016-6-22

2013年底,佛山某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斥资开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CBD金融高新区的某商品房项目。2014年6月,该商品房项目已基本开发完成并成功取得预售许可,A公司立即委托房产销售团队进场开展预售工作。

2014年6月14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购房者罗某作为乙方签署《预约合同》,约定罗某有意购买位于上述商品房项目内的某单元物业;若双方日后签署的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面积发生变动,房屋总价以单价*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最后成交单价和总价以买卖合同约定;该物业预计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交付。

由于A公司与某知名房地产网站运营商B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若购房者通过向B公司预付佣金的形式购买由A公司开发的商业项目,将可以获得折扣优惠;房产交易成功后,购房者预付的佣金将可以转为购房定金的一部分。为此,罗某签署上述《预约合同》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向B公司预付两万元佣金。

2015年2月份,A公司委托的房产销售团队陆续向前期已签署《预约合同》的准业主发送签约通知,告知各个准业主前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该销售团队的工作失误,在未核实该物业是否已有存在《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就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予第三方并办理相应的网签手续。罗某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信访投诉。经行政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协商,A公司承认因销售团队失误导致上述交易未能完成,罗某亦决定放弃购买该物业并于2015年7月份另行购买新物业。

2015年8月份,罗某以A公司违反《预约合同》约定、未与其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预约合同》,并由A公司向其赔偿购房差价损失及装修费损失合共三十多万元;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向罗某返还2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为此,A公司与B公司特委托我所介入处理上述纠纷,我所指派张思扬律师、赵珊珊实习律师承办上述案件。我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A公司聘请的销售团队召开会议并了解具体案情。经过我所代理律师对案情的汇总以及对各项证据进行梳理,我方认为A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由于A公司与罗某签署的仅为预约合同,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依据预约合同关系所主张的损失不应超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现罗某依据并未实际发生的预期履约利益(即购房差价及装修费损失),作为主张其损失的依据,明显于法无据。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立即组织答辩方案并代表A公司和B公司参与本案庭审。经过我所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本案将按照定金罚则确认违约责任,并判令B公司向罗某返还定金两万元,A公司另行向罗某赔偿损失两万元。A公司、B公司表示满意上述判决结果并放弃上诉。但罗某认为上述判决结果并未实现其诉讼权益,遂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阶段,本所代理律师与罗某的代理律师围绕“罗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这一争议焦点再次展开激烈的庭审交锋。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采纳我方抗辩观点,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罗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在上述案件中,本所代理律师再次凭借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