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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5 发布时间:2016-6-3

2016年初,符某因自身购置物业所需,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代为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经该中介公司寻盘及提供居间服务,最终符某决定向何某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某物业。2016年3月18日,何某作为卖方、符某作为买方与该中介公司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符某购买何某名下的物业;何某与符某在签署本合约后十五日内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所需资料,共同于交易递件前到银行申办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按揭贷款相关合同;在签署本合约当天,符某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另于2016年3月31日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何某在收取定金时须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保管至交易递件当日,何某在签署本合约后不依合约条款将物业售予符某,则视为何某违约;若何某违约,何某除须按退还所收符某之已付款项外,并须按合约成交价的10%之金额赔偿给符某以弥补符某之损失。

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符某依约向何某交付定金100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2016年3月底,何某突然通知符某与中介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拒绝将该物业售予符某。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符某委托本所代为处理上述纠纷;本所指派张思扬律师、黄天锦律师负责跟进处理。经本所代理律师调查得知,该物业于2016年3月20日被纳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片区的房屋拆迁范围,该片区经拆迁后,将规划用于建设高级住宅小区,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回迁或资金补偿;何某正是基于该物业拆迁后的巨大利益,故强行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经过本所代理律师对《房屋买卖合同》各项条款的深入分析及本案案情的细致梳理,认为何某虽然口头告知中介方及符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无任何书面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另《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符某需于2016年3月31日履行交付首期购房款的义务,若符某基于不安抗辩权暂缓履行交付首期购房款的义务,或对于该履约行为未进行证据固定,则何某极有可能据此指控符某存在违约行为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故此,本案关键难点在于如何在合同相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妥善保证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本所代理律师慎重考虑,决定立即向何某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何某依约在2016年3月31日上午9点到中介方的办事处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接收符某交付的首期购房款。

2016年3月31日上午9点,收到《律师函》后的何某被迫现身中介方的办事处,期间符某在本所代理律师的陪同下,进行现场录音摄像,主动以现金形式向何某交付首期购房款并要求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无奈之下,只能当场明确表示拒绝收受首期购房款,并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

2016年4月1日,在对何某的违约行为完成证据固定后,本所代理律师立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承担违约责任。

何某接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自知理亏,主动联系符某及本所代理律师,要求进行庭外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及谈判,最终何某全部接受我方提出的索偿请求,并现场向符某交付全额违约金;我方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在处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本所代理律师通过尽职调查、适时对违约行为进行证据固定的方式,成功争取案件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极佳的诉讼效果并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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