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某因自己的信用卡信用额度被银行单方调高。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且未获告知,状告发卡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调整,本质上属于银行和持卡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信用额度管理过程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在持卡人申请调高或调低信用额度时,银行可能予以拒绝,或其调整幅度可能不完全适应持卡人的要求;在银行主动调整信用额度时,其调整结果也可能不符合持卡人的意愿。根据我国《合同法力的规定,发卡行变更与持卡人所签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力,需得到合同相对方即持卡人的同意。实践中,有些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其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银行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只有持卡人向银行电话或书面拒绝提高透支额度,银行才恢复原来的透支额度。发卡行通过引I用卡领用合约》的格式规定,自行调高信用额度,且免除告知义务的做法,增加了持卡人的用卡风险,有限公平原则。法院在受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会据此作出不利于银行的判决。
虽然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系由发卡银行核定、银行单方面进行主导的特征比较明显,但是在法律地位上、信用额度仍应属于双方合约主要内容。为防范类似纠纷发生,银行应在额度调整管理过程中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避免未经客户同意主动调高客户信用额度。任何情况下调高客户的信用额度,应当由持卡人向银行发起额度调整申请,银行不应主动调高客户的信用额度,即使该客户属于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此外,在一些节假日期间,银行亦不能未经客户同意主动调高客户的临时信用额度。
第二、及时告知客户额度变化情况。持卡人信用额度调整时,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将信用额度调整信息及时、准确地通知持卡人,例如。可采取邮寄对账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发送额度调整信息。
第三、提高纠纷处理的举证能力。银行应注意与外包合作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为证明自身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必要时可要求外包合作单位对相关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对象和发送内容出具相应证明,为妥善化解风险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