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共交通系统的日趋完善,人们日常出行也越来越多的选择公共交通,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及公共交通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法槌回响》紧贴时事脉搏,追踪典型案件,体悟法理人情,针对涉及公共交通的民事纠纷案件,邀请我所叶少桂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关于下车乘客与排队上车乘客碰撞导致排队上车乘客摔伤一案,叶律师认为,虽然公交车入站后候车乘客在站台与公交车之间的机动车道上候车是常见的候车行为,但并不代表乘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乘客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因此,就本案而言,排队上车乘客违规候车行为是造成碰撞事件的主要原因,其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而关于乘客因公交车紧急刹车而在车内摔倒的案件,叶律师表示,此类纠纷的维权方式即可选择人身损害侵权之诉,也可选择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乘客的索赔项目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取消,但案件发生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而案件起诉却发生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根据“从新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叶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认定乘客索赔项目的依据并无不当。同时,叶律师还提醒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索赔项目,案件中乘客以合同违约之诉主张权利,依法不能主张该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