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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来源:原创 编辑:吴富朝律师 人气:38 发布时间:2016-2-23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主要变现为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文件,而这项一般伴随着公司制度的演变而发展。

       早在中世纪时期,教会命令禁止“借贷计息”,欧洲地中海沿岸城市的一种被称为“康孟达(Commenda)”商业合伙形式非常盛行,一般表现为投资人与船主以契约形式达成现代称之为“有限合伙”的关系,由投资人出资给船主们从事海上贸易活动,贸易所得按契约约定进行分配;投资人以出资财产承担风险,而船主则以全部“家当”承担责任。

       “康孟达”关系中,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价是不出海参与海上贸易的经营管理;船主虽以自己名义打理船只,但根据契约关系,对投资人负有忠诚义务,例如如实计算、如实分配贸易所得,必要时需向陆上投资人报告“有限合伙体”的经营情况。与此同时,投资人根据契约亦有权查阅船主们制作的账簿,股东知情权在当时已初现锥形。

       伴随着公司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发展,股东知情权至现在已发展为公司制度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股东知情权更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如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重要权利的前提条件,若股东的知情权被剥夺,其他权利则无从谈起。以下,本律师将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范围及形式,分析公司股东正确行使权利的实务要点。

 

       一、我国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存在“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两种层次的规定,既包括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利条款,如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亦包括公司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条款,如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

       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档案文件,股东行权程序也不尽相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九十六的规定,对于章程、股东会(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理解为股东可随时行权,实务中多表现为股东直接口头向公司提出,而公司应给予满足。但对于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其股东查阅的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则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查阅;若公司发现股东的查账目的不正当,则有权拒绝,并非必然满足。

       需注意的是,若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或期限内未予答复,股东知情权遭到实质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具备行使知情权诉讼权的条件。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若股东经依法申请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无果的,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获得权利保护;若股东未依法向公司申请查阅而迳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请求。

       最后,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以股东资格被确认的为前提,一般依据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进行确定。若公司对于某股东身份(如未经确认股东身份的隐名股东)存在争议,则该“股东”应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才能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相应行使知情权。

 

       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形式

       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涉及公司架构、规章制度、决策情况、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此外,我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据此,有限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还包括会计意义上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

       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包括“查阅”和“复制”两种形式,但两者不存在包含关系或替代关系,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但对会计账簿仅享有查阅权而不享有复制权。据本律师理解,这主要是因为会计账簿包含了公司最为原始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具有一定秘密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允许股东进行复制,容易因资料损毁或灭失进而影响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导致公司出现会计不规范的情况。另一方面,《公司法》已赋予股东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而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专业会计机构根据会计账簿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即可了解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法律无必要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造成公司法律义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享有查阅权,但并不享有复制权。对此,本律师认为《公司法》未有相关规定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对比起有限公司,管理规范程度更高,信息披露义务更为严格,且已通过规定公司必须将相关档案资料置备于公司的方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无须专门规定股东的复制权。况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立法上更鼓励此类人数众多的团体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实现内部自治,而并非由法律进行强制要求。

 

       四、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股东要正确行使知情权的,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股东资格,尤其是行使诉讼权时,应当提供证明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如属于隐名股东,应透过受托持股的显名股东的名义代为行使,或者在依法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后再行使。其次,股东应明确申请查阅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行权范围,准确了解所需查阅对象的法律属性。最后,股东还应根据查阅信息文件的性质,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履行的必要申请程序,并采取正确的形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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