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冯某等人急需筹借资金用于企业运营,经孔某居间介绍,冯某与债权人张某达成合意并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张某向冯某等人出借款项壹佰万元。为保证顺利回收款项,张某要求居间人孔某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孔某遂于《借款协议》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并在未获得其妻子罗某同意的情况下,代其妻子罗某以担保人身份于《借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协议》签署后,涉案壹佰万元借款由冯某等实际借款人全部收取。2013年12月,孔某与罗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孔某并未告知罗某上述借款事宜。
2014年8月,冯某等人因债台高筑、无力归还上述借款而潜逃,孔某亦因不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潜逃。张某因无法回收到期债权,遂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罗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协议》项下的壹佰万元款项。至此,罗某才知悉上述借款事宜,但由于已无法联系前夫孔某、亦无法核实《借款协议》内容的真伪,故罗某拒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并对张某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滋扰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4月,债权人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孔某及罗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罗某遂委托我所进行应诉。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思扬律师、孔繁钊律师承办上述案件。我所代理律师经过对本案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并对张某起诉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梳理后,认为《借款协议》上担保人落款处的签名并非罗某亲笔所签,罗某对涉案借款事宜毫不知情;更为重要的是,涉案借款由实际借款人冯某全数收取,罗某及前夫孔某于婚姻阶段存续期间从未收取过涉案任何款项,未于涉案借贷关系上有任何获益,根本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立即联系罗某的近亲属及家庭保姆,了解罗某与孔某的离婚细节并要求两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此外,我所代理律师亦通过罗某任职单位获知,罗某与孔某早于2012年已实际分居,罗某一直于任职单位安排的宿舍中独居。根据上述情况,我所代理律师组织我方证据及撰写答辩文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本案庭审阶段,在我所代理律师的多番质问下,债权人张某自行承认签署《借款协议》时罗某并不在场,罗某的签名为孔某代签;孔某于涉案借款关系中仅是作为居间人,涉案借款亦是由冯某等人收取。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及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罗某与张某并无事实上的借款合意,亦未于涉案借贷关系中获益,张某亦无法证明涉案借款被孔某或罗某收取,或被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确认罗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本所代理律师在处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尽职调查、多渠道搜集证据的方式,还原案件事实,最终取得了极佳的诉讼效果并赢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