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为客户追收教育用地开发投资款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7 发布时间:2015-12-30

2013年10月9日,何某作为甲方与杨某作为乙方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教育用地地块合作开发,并用于建设幼儿园;首期出资额为100万元,甲方出资3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0%,乙方出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0%;共同出资人于签订该投资合作协议时,先行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作为项目前期费用,由甲方代管及支配;幼儿园因土地问题或各方面的因素3个月内不能成立时,乙方所出的资金由甲方无条件退回。

上述《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照约定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顺德农商银行向何某指定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汇入项目前期费用250000元,作为何某向有国土及规划部门申请取得涉案教育用地使用许可的前期经费之用;后何某以经费紧张为由,要求杨某追加支付款项,杨某遂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向被告支付150000元,合共向何某支付400000元。

2014年1月份,国土及规划部门明确作出书面答复,由于教育用地供应计划的原因,以及教育部门不同意将上述地块用于开立幼儿园,故不同意将涉案教育用地地块许可杨某及何某使用。

由于《投资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何某因政府用地问题,无法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投资成立幼儿园之合同目的,何某应将原告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无条件退回予杨某。但何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仅向杨某退还部分款项,对余款30万元一直拒绝退还。

为此,杨某特委托我所介入处理上述纠纷,我所指派张思扬律师、赵珊珊实习律师承办上述案件。我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并前往佛山市三水区教育部门及规划、国土部门咨询涉案教育用地地块的审批情况。经过分析,我所代理律师认为杨某与何某签署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涉案教育用地的使用权,并用于开发民办幼儿园;且合同已明确约定,何某作为开发资金的实际控制人,若无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何某应将投入的前期资金全额返还予杨某。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依据上述代理思路组织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将我方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送达予何某。

本案一审阶段,何某接收我方递交的诉讼材料后,自知理亏,故经法庭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参与庭审。经合议庭审核我所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并就本案关键事实问题向我所代理律师提问,合议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某向杨某全额返还上述投资款项并赔偿杨某的利息损失。

现我所代理律师已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本所代理律师再次凭借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张思扬律师、赵珊珊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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