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新的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通过简易快捷的非讼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实现担保物权。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无疑是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旧况,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定,对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日,本所承办了首宗抵押物为动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经营资金周转,并提供乙公司名下过百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后乙公司由于其他经济纠纷被第三方诉至法院,上述机器设备也被法院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对上述机器设备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侵害,委托本所拟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处理本案。
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叶少桂律师和邝美欣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就案件事实不清晰的地方及时向银行反馈,并按照立案所需材料清单整理好申请立案的全套材料。由于本案为本所承办的首宗抵押物为动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承办律师本着谨慎、负责、细致的工作态度,在申请立案前多次致电受理法院的立案庭,向法院工作人员确认立案所需材料明细及受理手续办理流程,以确保申请立案的材料准确无误。准备工作完成后,承办律师已于日前向受理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立案申请,并已获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