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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适用
来源: 编辑: 人气:161 发布时间:2015-12-1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备了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等亮点。而其中最让网购一族振奋的,就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原本属于个别网购平台提供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特别售后服务正式纳入调整范围,使“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行为有法可依。

      但需要注意的是,“7天无理由退换货”虽然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但也不可滥用,更不应成为部分别有用心人士的谋财利器。笔者就该“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应当如何适用,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来源

      笔者第一次接触“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是源于淘宝网。根据淘宝网的相关约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指,淘宝卖家使用淘宝提供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本规则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淘宝网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

      2、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若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

      3、若卖家未履行其义务,则买家有权按照本规则向淘宝网的相关平台发起对该卖家的投诉,并申请“7无理由退换货”赔付;

      4、淘宝网经审核后,先对买家进行赔付,然后再由淘宝网向卖家追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留意到如今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等无现场购物的方式日渐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也由于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等无现场购物的独特性,导致因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有鉴于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本次修订时将原本属于网购平台推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特别售后服务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畴,以便能更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适用

      (1)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消费方式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消费方式,仅仅适用于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属于无现场方式的消费方式。原因在于,消费者到商店购物消费的话,其能够对所购买商品的质量、款式、型号等作出最直观的判断,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对其所购买商品是否符合其需要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若再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明显加重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

      而消费者若通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无现场方式进行购物的话,由于消费者难以在付款前直接接触到商品,只能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渠道对商品的质量、款式、型号等进行间接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媒介对商品形成的初步印象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与此同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销售商品,也不能排除存在夸大其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所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及更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时间限制

      所谓“7天无理由退换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在7天内作出退换货的意思表示。这里的“7天”究竟是从何时起算?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完成商品订购开始起算?还是从消费者付款时起算?抑或从消费者签收商品时起算?

      笔者认为以消费者签收商品时起算7天较为合理。消费者通过无现场方式购物的,从消费者订购商品、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上,需要一定的时间,若以消费者完成商品订购时或付款时起算7天,则实质上变相缩减了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时间。

      同时,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签收商品的相关单据上记载有准确的签收时间,则应当以该签收时间后满168小时为7天;若单据上的签收时间仅为日期的,则应当以该签收日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满168小时为7天。

      (3)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商品类别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

      在实际交易往来过程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声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类别远远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如母婴用品、食品、护肤品等均以属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为由被列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范围。但生产者或销售者忽略了一点,其他商品要以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为籍口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必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换句  话说,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声明、告示等方式声称其商品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对消费者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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