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都微信首页 | 联系方式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 编辑: 人气:25 发布时间:2015-12-1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留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同时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终局,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劳动法》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有助于及时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四、明确劳动行政部门责任。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而造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可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五、完善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七、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八、强化调解功能。调解组织范围扩大,调解效力加强,调解法律效力提高。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规定可大大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撰稿:刘炳矶)


Copyright © 2017 chan capital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