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解读物权法
来源: 编辑: 人气:16 发布时间:2015-12-1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性法律,从而奠定产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它连接了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维护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物权法与民生生活面面观】 

       一、物权法与农民生活 

        1、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使农民长期而且有保障性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又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了余地。 

       二、物权法与居民生活 

       1、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一规定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的情况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 

      2、通风权、采光权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新规定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理直气壮索讨要“采光权”、“通风权”。 

       三、物权法与企业经营 

       1、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要求留置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物权法》则规定,原则上留置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对于企业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一新规定,无疑有利于债权人企业催收货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2、“应受账款”也可以质押对比《担保法》来看,物权法在质押的范围上有了进一步扩大。过去由于法律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不能被充分用作贷款担保品,而这部新法律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这一规定对改进中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具有深远的意义。(撰稿:陈晓海、叶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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