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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我所诉讼部代理一件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并取得一定的诉讼效果
来源: 编辑: 人气:20 发布时间:2015-12-1

案件背景:A女士,为南海区某村村民,其在2011年12月与丈夫结婚后户口随夫迁入南海某村,A女士在办理户口迁入后次日即分两次出资向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购买股份共7股,2012年取得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颁发的经济社社员股权证。2011年度至2013年度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准时向A女士发放了该年度的股份分红款,2014年年底,因股份合作经济社部分股东对A女士股东资格提出质疑意见,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本村经济社制定的章程有关规定作出了暂停发放A女士2014年股份分配的决定。A女士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未获得妥善处理,于2015年7月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其支付2014年度股红分配款。


    我所接受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委托,指派杨波、刘婷婷律师作为本案的一审主办律师,在一审诉讼阶段,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的两点观点,第一、A女士不具备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持股股东资格,故不具备分红资格;第二、A女士在办理相关的入户购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行为,不符合办理股东资格的条件,A女士办理的股权证是无效证件,应予以撤销;第三、2015年7月经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对是否同意A女士为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进行表决,表决不同意占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因此A女士不具有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女士是否具有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而A女士及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对A女士的上述身份问题存在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对A女士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建议当事人可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确认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若被确认为成员、股东资格,而村集体仍不发放其股份分红等收益的,可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救济。


    本案小结:A女士的案件在基层村居纠纷中有一定的代表性,诉讼部律师在日常参与驻村(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时经常会遇到村民咨询股东资格问题,尤其是今年年初开始,南海区政府大力在各村(社区)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稳步进行,而股权确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如何认定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股东资格。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为驻村居律师日后参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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