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某银行佛山分行与焕发排栅公司金融借贷系列案件后,焕发排栅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佛山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焕发排栅公司应向该银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00多万元、对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本所莫文政律师于2015年1月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仲裁裁决书》后,破产管理人明确将于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银行清偿所有债务。
2015年4月21日,破产管理人将相关款项划入了该银行的指定账户,清偿了该银行对焕发排栅公司的债务。该银行确认款项到账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收款证明》,证实已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款项,至此本案办理终结。
就本案而言,借款人焕发排栅公司虽在仲裁阶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由于焕发排栅公司在借款时向银行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予以担保,通过本所承办律师的努力,在仲裁阶段取得胜诉后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令银行的债权得以顺利快速回收,取得了极佳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