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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为某银行挽回超千万元巨额损失
来源: 编辑: 人气:3 发布时间:2014-12-1

        2006年3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及《最高额担保合同》各一份,在提供特定担保物的基础上获得该银行6000万元的授信。其后,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与A公司共同作为担保人,利用双方共同或单独所有、存放在B公司仓库的一批钢材为A公司11笔共计3000多万元金融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07年1月,贷款到期后A公司仅偿还900多万元的借款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无力继续偿还,为此该银行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与B公司连带偿还贷款本金21040722.11元及利息105401.5元,并要求确认对两公司出质的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仲裁前,该银行还申请法院对出质钢材予以财产保全。同年5月,佛山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银行上述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该银行亦于同年10月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强制执行。

        同样在2007年1月,五矿公司以A公司、B公司以及该银行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上述A、B公司用以出质贷款的钢材具有所有权,并要求确认该银行对钢材不享有合法质权。该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于2009年3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五矿公司对钢材具有所有权,但同时驳回了五矿公司要求确认银行对钢材不享有合法质权的诉讼请求。

        五矿公司起诉要求确权的期间,其亦于2008年1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于2009年4月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其后,该银行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另行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钢材享有合法质权,并再次申请对涉案钢材进行查封。其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注:二审判决确认银行享有合法质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2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即确认该银行对钢材不具有合法质权。再审判决生效后,五矿公司拉回钢材并作变现处理,获得2200万元的货款。

        2013年,五矿公司以银行申请查封保全行为错误导致其钢材被查近六年,从而造成钢材贬值损失及钢材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由,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索赔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钢材贬值损失、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钢材变现费用合共19953676.12元。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银行申请保全涉案钢材存在错误,作出索赔案件的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五矿公司损失合共本金19953676.12元及相应利息。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该银行委托我所代理本案的二审诉讼。

        二审过程中,我所律师主张:1、依据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本案中银行依据一系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享有合法质权的事实申请查封涉案钢材属于依法行使诉权,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存在过错。2、造成五矿公司钢材被查封在于A、B两公司恶意串通,以不具有合法所有权的钢材出质骗取银行贷款所致,依法应由该两公司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3、五矿铁公司将钢材视为“物”主张贬值损失同时,又将钢材视为“款”而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计算重复且并不合理。我所律师于庭前、庭后多次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专业代理意见,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几经努力之下,二审法院认定五矿公司的损失通过主张钢材贬值损失即可填平,不应再主张高达一千多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由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为该银行向五矿公司赔偿8577873.45元及相应利息,我所律师在本案的专业代理成功为该银行挽回超千万元的巨额损失。

 

        经办人:叶宗坚律师、吴富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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